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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0章 判例法主审官的自由裁量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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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斌和孙昭谈了将近半个时辰,把这事的处理结果,理出了头绪。

法制体系,分为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。

史斌采取后者。

说简单点,法典法系以法典为主,判例法系以判例为主。各有优劣(有兴趣的读者自行搜索相关论文吧,这里不展开)。

法典法系相对僵死,判例法系中的法官,自由裁量权特别大。他以自由心证为主,以达到公平为目的。

孙昭临走前,问道“皇上,那到时您还出席吗?”

史斌摇头道:“不出席。没必要每个案子都出席。这次也不必十三司会审。你来主审即可。”

“臣领旨。”孙昭拜辞而去。

这个极端案例,平时极其不常见。

但它就是实实在在的发生了。

这个案子本身既挑战了社会道德,也挑战了法律底线。

类似于法学名家提出的电车难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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